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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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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1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7號 原   告 五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川 被   告 延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4 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又被告業於104 年1 月15日辦理解散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應即行清算程序 。被告經股東決議選任徐金川為清算人,亦有該公司股東同 意書可按,依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規定 ,本件應列徐金川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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