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
原 告 艾比斯馬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國樑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三榮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枝 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