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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2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儀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順薪工程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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