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冠儀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順薪工程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上訴審
裁
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