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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2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329號 原   告 啟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奕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原告並應同時補提出統一發票存根聯,並釋明買方為 劉奕或水氣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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