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俱意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曉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北
簡字第12381 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3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