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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2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俱意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曉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北 簡字第12381 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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