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德國際藝術
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廷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錦煌間請求給付拍賣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