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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2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708號 原   告 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銓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萬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 ,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0,000元十 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行言詞辯論期日,具 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 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劉宇霖續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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