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708號
原 告 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錫銓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
被 告 萬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
,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0,000元十
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行
言詞辯論期日,具
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
爰依
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
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劉宇霖續行
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