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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2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黄昭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黃昭翰」之記載,應更正為「黄昭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