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600號
原 告 震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祥麟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捌萬零陸佰柒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
仟柒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