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858號
原 告 許嘉琪即臺北市私立師大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
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
被 告 巨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正
訴訟代理人 謝德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