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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4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 上 訴 人 昶泳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東華堂生技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紳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奇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 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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