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
上 訴 人 昶泳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東華堂生技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紳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奇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
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