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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4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396號 原   告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 被   告 鑽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佳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呂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肆拾伍 元」。 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 計算書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345元 第一審鑑定費 280,000元 合 計 296,34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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