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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怡萍 訴訟代理人 余浩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 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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