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怡萍
訴訟
代理人 余浩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
萬捌仟元,應徵
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