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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20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薛文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基礎事 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103年1月至103年10月之租金 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嗣於104年3月18日行言詞辯論 程序時,變更請求103年2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之租金 160,000元。核原告所為係減縮103年1月之租金,並擴張請 求103年11月之租金,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新北市○○區○○路 ○○○號所有建物屋頂以架設無線寬頻網路及相關設備,雙方 簽訂租約在案並約定自民國(下同)102年12月9日施工日起 租,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支 付租金,而被告早已在承租建物屋頂處施工完畢,並已長期 使用該項設備,但被告給付租金至103年1月31日止,自103 年2月1日起即未支付租金,至103年11月30日止共10個月租 金合計160,000元,屢經催討無效,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000元 ,及自上開期間每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動工日紀錄等件影 本為證,被告雖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惟僅辯稱尚有糾葛云云,未具體指明抗辯理由,與原 告請求並無影響。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均有規定。查兩造約定被告 應於每月10日前支付租金,有兩造租賃契約在卷可憑,是每 月租金遲延利息應自每月10日屆滿後之11日起算,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 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3 年2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租金合計160,000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以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附表: ┌──┬─────┬───────┬────────┐ │編號│租金月份 │租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1 │103年2月 │16,000元 │103年2月11日 │ ├──┼─────┼───────┼────────┤ │ 2 │103年3月 │16,000元 │103年3月11日 │ ├──┼─────┼───────┼────────┤ │ 3 │103年4月 │16,000元 │103年4月11日 │ ├──┼─────┼───────┼────────┤ │ 4 │103年5月 │16,000元 │103年5月11日 │ ├──┼─────┼───────┼────────┤ │ 5 │103年6月 │16,000元 │103年6月11日 │ ├──┼─────┼───────┼────────┤ │ 6 │103年7月 │16,000元 │103年7月11日 │ ├──┼─────┼───────┼────────┤ │ 7 │103年8月 │16,000元 │103年8月11日 │ ├──┼─────┼───────┼────────┤ │ 8 │103年9月 │16,000元 │103年9月11日 │ ├──┼─────┼───────┼────────┤ │ 9 │103年10月 │16,000元 │103年10月11日 │ ├──┼─────┼───────┼────────┤ │ 10 │103年11月 │16,000元 │103年11月11日 │ ├──┼─────┼───────┼────────┤ │合計│ │16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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