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薛文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基礎
事
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103年1月至103年10月之租金
新臺幣(下同)160,000元;
嗣於104年3月18日行言詞辯論
程序時,變更請求103年2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之租金
160,000元。核原告所為係減縮103年1月之租金,並擴張請
求103年11月之租金,
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略以: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新北市○○區○○路
○○○號所有建物屋頂以架設無線寬頻網路及相關設備,雙方
簽訂租約在案並約定自民國(下同)102年12月9日施工日起
租,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支
付租金,而被告早已在承租建物屋頂處施工完畢,並已長期
使用該項設備,但被告給付租金至103年1月31日止,自103
年2月1日起即未支付租金,至103年11月30日止共10個月租
金合計160,000元,屢經催討無效,爰依
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給付租金,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000元
,及自
上開期間每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
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動工日紀錄等件影
本為證,被告雖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
惟僅辯稱尚有糾葛
云云,未具體指明
抗辯理由,與原
告請求並無影響。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
,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均有規定。查
兩造約定被告
應於每月10日前支付租金,有兩造租賃契約在卷
可憑,是每
月租金遲延利息應自每月10日屆滿後之11日起算,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
無理由。
㈢
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3
年2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租金合計160,000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以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附表:
┌──┬─────┬───────┬────────┐
│編號│租金月份 │租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1 │103年2月 │16,000元 │103年2月11日 │
├──┼─────┼───────┼────────┤
│ 2 │103年3月 │16,000元 │103年3月11日 │
├──┼─────┼───────┼────────┤
│ 3 │103年4月 │16,000元 │103年4月11日 │
├──┼─────┼───────┼────────┤
│ 4 │103年5月 │16,000元 │103年5月11日 │
├──┼─────┼───────┼────────┤
│ 5 │103年6月 │16,000元 │103年6月11日 │
├──┼─────┼───────┼────────┤
│ 6 │103年7月 │16,000元 │103年7月11日 │
├──┼─────┼───────┼────────┤
│ 7 │103年8月 │16,000元 │103年8月11日 │
├──┼─────┼───────┼────────┤
│ 8 │103年9月 │16,000元 │103年9月11日 │
├──┼─────┼───────┼────────┤
│ 9 │103年10月 │16,000元 │103年10月11日 │
├──┼─────┼───────┼────────┤
│ 10 │103年11月 │16,000元 │103年11月11日 │
├──┼─────┼───────┼────────┤
│合計│ │160,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