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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2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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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77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劉冠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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