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77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劉冠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