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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2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886號 原   告 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瀅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許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 ○○ 號」,且依兩造所訂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第10條約定,就 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契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該不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 ○○路○○○ 巷○ 號3 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不動產買賣 斡旋契約書附卷可證,揆諸前揭條文,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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