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886號
原 告 大漢秋風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瀅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許玉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 ○○
號」,且依
兩造所訂不動產買賣斡
旋契約書第10條約定,就
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契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該不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
○○路○○○ 巷○ 號3 樓」,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不動產買賣
斡旋契約書附卷
可證,
揆諸前揭條文,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