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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3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296號 原   告 陳嘉聲 被   告 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宏 訴訟代理人 林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 ○○號1樓,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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