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296號
原 告 陳嘉聲
被 告 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國宏
訴訟代理人 林金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
○○號1樓,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非屬本院轄區,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