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宜蘭縣○○鎮○○里○○
路○○○號1樓、被告吳清泉亦住於上址,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
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