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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3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宜蘭縣○○鎮○○里○○ 路○○○號1樓、被告吳清泉亦住於上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 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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