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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7號 原   告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訴訟代理人 謝淳致 上列當事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檢附被告艾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獻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內容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 承等事宜陳報本院,並據以提出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 狀壹份及依上開法定代理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 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 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 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4條、第 25條、第26條之1、 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 80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艾瑞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8月27日為廢止登記,有 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 被告廢止前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又依被告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公司股東僅吳獻忠1人,然其已於102 年 1月21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法即應由其 繼承人繼承其於被告公司之股東權利,並由繼承人中推選一 人行被告公司清算事務,然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僅提出吳獻忠之未成年孫吳佑軒一人之戶籍謄 本,本院無從審酌被告艾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 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 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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