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飛行百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依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8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4 年8 月17日寄存於上訴人所陳報戶籍地之警察
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104 年8 月27
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
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