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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3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756號 原   告 松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學輝間返還牌照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265元(其中車牌兩面及行照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4萬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萬2,265元,合計為15 萬2,265元),應徵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 ,尚需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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