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756號
原 告 松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學輝間返還牌照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265元(其中車牌兩面及行照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4萬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萬2,265元,合計為15
萬2,265元),應徵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
,尚需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