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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4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原   告 鄭敏輝 訴訟代理人 吳桂鳳 被   告 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訴訟代理人 陳聖凱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695 元(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之價額,有 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0,7 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之29,590元,應予 退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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