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原 告 鄭敏輝
訴訟
代理人 吳桂鳳
被 告 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訴訟代理人 陳聖凱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退還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695 元(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之價額,有
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0,7
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之29,590元,應予
退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