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慧達國
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敏輝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