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46號
上 訴 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江龍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