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俱意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曉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間因104 年
度北簡字第483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9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