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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5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10號 原   告 弘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被   告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23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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