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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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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5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455號 原   告 三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陳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 為之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三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三生交通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法 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 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43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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