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紀明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志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百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
元,應徵
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