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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5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70號 上 訴 人 陳進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和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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