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70號
上 訴 人 陳進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和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