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166號
原 告 財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燦榮
被 告 曹詠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
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
惟查,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
莊區,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
上
開說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