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明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華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捌萬元,應徵
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