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35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