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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6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422號 原   告 銘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茂言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曹茂言返還牌照, 惟被告曹茂言業已於104年1月29日死亡,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 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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