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422號
原 告 銘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曹茂言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
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曹茂言返還牌照,
惟被告曹茂言業已於104年1月29日死亡,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
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