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0號
原 告 勤利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偉仁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蔡瓊儀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
告雖據繳納
裁判費,且原告雖於
起訴狀事實理由欄第二點曾表明
被告前就「S260標高鐵彰化站興建工程」委由原告辦理「丁類工
作場所報告撰寫及申請作業」,
惟未提出足以相佐之
委任契約及
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被告就「S260標高鐵彰
化站興建工程」委由原告辦理「丁類工作場所報告撰寫及申請作
業」之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併請具狀敘明請求給付報酬之所有
請求權基礎,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被告之答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