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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6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0號 原   告 勤利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偉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蔡瓊儀間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雖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雖於起訴狀事實理由欄第二點曾表明 被告前就「S260標高鐵彰化站興建工程」委由原告辦理「丁類工 作場所報告撰寫及申請作業」,未提出足以相佐之委任契約及 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被告就「S260標高鐵彰 化站興建工程」委由原告辦理「丁類工作場所報告撰寫及申請作 業」之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併請具狀敘明請求給付報酬之所有 請求權基礎,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被告之答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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