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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6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原   告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廖德風間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有原告蓋章之起訴狀正本繕 本(二件)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 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亦未提出起訴 狀繕本,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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