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原 告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建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廖德風間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有原告蓋章之
起訴狀正本與
繕
本(二件)到院,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
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亦未提出起訴
狀繕本,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