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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6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 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繕本 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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