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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6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928號 原   告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來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4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同時補提出被告來 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到院,及具狀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以 利訴訟程序審查及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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