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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7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媛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 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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