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廖敏媛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季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
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