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廖敏媛
訴訟代理人 傅文齊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被 告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湯
惟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參 加 人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