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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7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廖敏媛       傅文齊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國彥律師       林佳韻律師 被   告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參 加 人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瑋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請求撤銷社區住 戶規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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