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
代理人 廖敏媛
傅文齊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翁國彥律師
林佳韻律師
被 告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湯
惟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參 加 人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瑋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請求撤銷社區住
戶規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號事件
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
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