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原 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綉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王欣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