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羿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肆萬叁仟玖佰零伍元,應徵
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