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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7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肆萬叁仟玖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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