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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7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63號 原   告 翁春美 被   告 安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蓉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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