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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7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子煌 訴訟代理人 張芳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葉名宜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皇興  住臺北市○○區○○路○○號11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范維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之1 複 代理 人 吳家維  住臺北市○○路○段○號6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 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 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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