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8,2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