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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8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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