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83號
原 告 全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政義
被 告 羿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