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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8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248號 原   告 智拓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玉 被   告 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依原告所提出之關鍵字排名 合作經銷合約書第柒條第六項約定:「因本合約約定事宜所 生爭執,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商之,無法達成協商時,雙 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 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款項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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