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248號
原 告 智拓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嘉玉
被 告 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依原告所提出之關鍵字排名
合作經銷合約書第柒條第六項約定:「因本合約約定事宜所
生爭執,雙方應本於
誠信原則協商之,無法達成協商時,雙
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
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款項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