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九隆汽車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
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