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玉銘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被 告 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冠鈞
訴訟代理人 廖茂霖
被 告 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茂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