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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8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被   告 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冠鈞 訴訟代理人 廖茂霖 被   告 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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