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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8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原   告 大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貴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郁寬 被   告 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懷良 訴訟代理人 林孫淯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全 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 份在卷 可稽。原告固主張兩造約定之契約履行地在臺北市南港區,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並未提出 相關文書證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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