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原 告 大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維貴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郁寬
被 告 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懷良
訴訟代理人 林孫淯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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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原告固主張
兩造約定之契約履行地在臺北市南港區,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原告並未提出
相關
文書證之。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